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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安全事故之處理

車禍的處理:

一、處理(受理)單位及權責: 警察單位、鑑定單位(二級)、法院(三級)
二、有關警方處理事項:
  (一)輕微事故:可自行和解,備案(保險理賠資料)
  (二)一般處理程序:維護現場、送傷就醫、現場勘查、測繪現場圖、照相蒐證、詢問筆錄、恢復交通、填寫調查報告表
  (三)肇事資料借閱:現場圖、當事人筆錄。
三、當事人或親友協助處理事項:
  (一)處理器材:黃色粉筆、照相機(底片日夜不同、定日期)紙筆(隨車攜帶,備而不用)
  (二)具備觀念:
   1.肇事原因: 與該事故之發生,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行為或事實。主要(直接)肇因,次要(間接)肇因。
   2.現場範圍: 因該事故而遺留下之、人、車、 物與跡象所在地點,均應納入之。
   3. 肇事過程: 碰撞前(關鍵點)、碰撞時(撞擊點)、碰撞後(現場)。
   4.舉證效力:照片、現場圖、筆錄。
  (三)現場處理事項:
   1.安全第一: 首先維護自己及現場人員安全。
   2.報案: 打110電話報告明確地點(地址)、 相關車輛、傷亡情形、交通。
   3.送傷救醫: 先行定位、照相,使用適當車輛。
   4.現場勘查、照相:
   (1)要領:依照前述第2項之觀念實施。
   (2)項目:車輛停留位置,車輛撞損部位及刮擦部位,人員撞傷部位及倒地位置, 車輛被猛撞後之(底部)落土、落塵,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煞車痕及刮地痕跡,玻璃碎散落狀況及其他遺留物,交通設施、公共設施被撞、被刮擦痕跡,現場全景。
   (3)配合警方現場圖、筆錄之簽證考量。
   5.現場圖部份: 基本原則——–大小(長短)分清、前後左右分明、輿界線之關係。 數字與標線的意義。
   6.筆錄部份: 行駛路徑、行車速度,所見現場狀況(路況、天候、視線),雙方之相 對位置、距離及人車動態,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有無採取何種緊急措施,作用如何?肇事者對該事故之發生,應能注意預見而竟未注意之事項及原因。
   7.肇事逃逸事件:見證、協助訪查及蒐證。
四、肇事之責任: 對肇事之原因(行為或事實)所應負之責任。 刑事責任、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(道義責任?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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