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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車輛管理要點施行細則修正條文

一、依據本校112年12月27日112學年度第1次車輛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。
二、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:
  (一)修正第3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及第2項第2款:「電動二輪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」之停車證
    ,於113學年度起比照「機車」停車證收費。
  (二)修正第5條第1項及第2項:「汽車(含大型重型機車)」違規處理收費標準調整,行政處理費
    由100元調整至600元拖吊處理費1,000元調整至1,200元,並於112學年度第二學期(113
    年2月1日起)開始實施。
  三、旨揭法規業置於「總務處校安防護組/法令規章/校園車輛管理」(https://reurl.cc/QeZ45O
    ),請逕行下載參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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