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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停車證係屬有價證券,不得偽造或冒用

一、旨揭違法之行為樣態法律宣導,偽造或冒用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,相關新聞案例皆經法院判處在案,請勿以身試法。
二、依「刑法」第212條規定,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、介紹書,
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  另外,依同法第216條規定,行使偽造、變造文書者,將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三、依本校「學生獎懲辦法」第11條第7項規定,冒用、變造或偽造文書者,情節較輕者,得核予小過之處分。
  另外,依同法第12條第7項規定,冒用、變造或偽造文書情節重大者,得核予記大過。
四、依本校「車輛管理要點」,校內停車僅限已申領當學年度有效停車證者,否則須停放至來賓停車場;
  另為維護使用者權益,重申停車證須依規定張貼於原申請車輛之明顯處以利辨識,不得偽造或冒用,
  違者將逕行取締並追究相關責任。
五、本校將於明(112)年起嚴加查察,偽造或冒用本校停車證經查證屬實者,將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。
    偽造停車證新聞案例數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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